 # 遵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讨论稿）

> 遵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遵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卓有成效的开展，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民事律师业务更好更快地发展，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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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0-27

 

遵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遵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卓有成效的开展，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民事律师业务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事专业委员会，是市律师协会领导和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系组织全市律师开展民事法律领域内的法律事务交流、学术研讨和指导的专门业务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0余人。主任、副主任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委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经律协商务理事会会议考察选定，委员任期与市律协成员任期一致。

第四条  民事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调查研究民商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提出法律建议和法律意见。

2、宣传民商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学术活动，就重大疑难案件和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论证，总结执业经验，对全市律师进行业务指导。

3、就民商事专业领域的业务拟订业务规则、工作流程等指导性文件，规范业务活动，向市律协提出建议。

4、组织律师进行民商事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培训，积极拓展律师民商事专业业务。

5、参与国家、省及市内外律师业务交流与合作，向市律协提出本委员会外出考察、培训、交流的律师名单。

6、收集印发律师论文资料，编辑出版民商事实务文集。

7、开展市司法局、市律协交办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五条  担任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遵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关于委员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  民事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和联系工作。

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民事专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七条 根据本专业特点和遵义市实际，制定民事专业委员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前须将下一个年度的活动计划报市律协，经市律协审查确定后按计划开展业务活动。

第八条  民事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至二次业务活动。如有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重要法律问题，需民事专业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以及提出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时，由主任决定，可随时召开民事专业委员会议或开展专题学术活动。

第九条  委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专业论文或案例分析，提交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连续二次缺席活动。如果每年不完成一篇论文或案例分析文章，或者连续二次缺席活动的，经民事专业委员会过半数表决，取消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报请市律协核拨，也可以采取自筹或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委员应当遵守市律协和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不得做有损本委员会声誉的不良活动。委员因不良执业活动损害本委员会声誉的，经民事专业委员会过半数表决，取消其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通过，并报市律协备案，经市律协批准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