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题库
发布时间:2025-10-24 编辑: 点击:236
第一部分 政治素质
1.如何理解党的二十大的主题?
答: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弘扬伟大建党精神。
三、自信自强、守正创新,焯厉奋发、勇毅前行。
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五、团结奋斗。
2.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三个务必”是什么?
答:第一个“务必”,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第二个“务必”,是“谦虚谨慎、艰苦奋斗”。
第三个“务必”,是“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容是哪些?
答:“十一个坚持”,即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5.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成果是什么?
答:五个首次: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首次宣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次深刻回答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问题;首次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首次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和总体布局。
6.中国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是什么?
答: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7.“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什么?
答:“四个全面”,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8.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什么?
答:法治。
9.依法治国的含义是什么?
答: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10.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总要求是什么?
答: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
1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是什么?
答:“五位一体”,即指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12.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是什么?
答:“四个全面”,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13.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调,要坚定“四个自信”。具体是什么?
答: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14.“四个意识”指什么?
答: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15.“两个维护”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16.“两个确立”指什么?
答: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17.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领导。
18.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什么?
答: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19.什么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答: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20.长征途中,中共历史上具有生死攸关的转折意义的会议是?
答:遵义会议。
21.遵义会议精神指的是什么?
答:坚定信念、实事求是、独立自主、敢闯新路、民主团结。
22.1935年1月,遵义会议解决了当时最为紧迫的什么问题?
答:军事路线问题和组织问题。
第二部分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所称律师的定义是什么?
答: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答:(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如何开展辩护?
答: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可否拒绝辩护或代理?
答: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哪几种情形下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
答: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何时可以阅卷?
答: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应如何对待执业中获悉的秘密?
答: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二)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规接触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与上述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影响案件正常办理;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律师有哪些行为, 由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答:(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律师有哪些行为,由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答:(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的;
(二)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四)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哪些限制?
答: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的律师有哪些限制?
答: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当事人 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答: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14.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答:(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三)纵容或放任本所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申请人有哪些情形,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答:(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16.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规定,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五)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7.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哪些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答:(一)违反律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三)违反律所统一收取律师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四)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费合法票据,或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18.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以哪些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答:(一)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二)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四)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五)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19.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应遵守哪些纪律?
答:(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二)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四)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私分、侵占、挪用业务收费。
(五)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0.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应遵循哪些纪律?
答:(一)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二)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三)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与上述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四)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办案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五)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21.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介绍自己的专业领域和专业特长?
答: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2.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应如何合法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
答:(一)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二)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三)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四)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交往行为有哪些?
答:(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
(二)接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通风报信、牵线搭桥的。
(三)向律师或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其当事人行贿。
(四)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
(五)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举办的活动; 接受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
(六)与律师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七)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24.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有几个种类?分别由哪一级律师协会处理?
答: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可由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25.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绝对利益冲突行为包括哪些?
答:(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
(三)曾任本案承办/执法人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十)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26.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相对利益冲突行为包括哪些?
答:(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接受正在代理的法律事务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提供法律服务期间,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27.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的代理不尽责行为包括哪些?
答:(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代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错误,给当事人或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28.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答:(一)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二)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与办案人员有特殊关系的;
(三)利用媒体、广告等方式进行不真实或不适当宣传的;
(四)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为争揽案件,与办案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
(六)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9.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包括哪些?
答:(一)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违规接触办案人员的;
(二)利用与办案人员的特殊关系,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 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
(三)向办案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0.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包括哪些?
答:(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介入案件,干扰案件依法办理的;
(二)歪曲案件事实,恶意炒作案件的;
(三)以制造舆论压力的方式,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
(四)发表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借职务之便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与诉讼,或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31.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个人会员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的行为包括哪些?
答:(一)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注销后继续执业的;
(三)因违纪行为受到行业处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32.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 不符合“品行良好”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六)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3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实习人员与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的生效条件?
答:《实习协议》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34.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执业人员在实习期内禁止性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宣称自己为律师;
(六)其他依法应当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35.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视情节给予其一到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36.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哪些情况下律师不能担任代理人?
答:(一)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二)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三)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不得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四)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37.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后,应告知委托人哪些内容?
答:(一)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二) 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37.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应如何对待法律援助的义务?
答: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3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有哪些?
答: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39.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
(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三)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
(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
40.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属于《律师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违法行为是什么?
答:(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41.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违法行为是什么?
答:(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42.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委托事项违法,或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43.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答:(一)利用办案人员或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向其馈赠钱物等方式行贿的;
(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办案人员行贿的;
(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其他物品等方式向办案人员行贿的;
(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办案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44.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答:(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二)指示或帮助委托人隐匿、伪造证据,指使或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的;
(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45.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答:(一)向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证据材料的;
(二)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46.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属于《律师法》规定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答:(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
(二)阻止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
(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47.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属于《律师法》规定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答:(一)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 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判决执行的;
(二)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48.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违法行为是什么?
答:(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 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49.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律师收到停止执业处罚的,能否变更执业机构?担任合伙人有何限制?
答: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处罚的期间以及期满未愈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50.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的规定,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哪些方式?
答:(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51.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暗示与办案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同行的;或与同行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的;
(七)明示或暗示提供回扣或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减低收费的(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国家名称等字样,或未经同意使用组织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52.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的规定,哪些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是被禁止的?
答:(一)采用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5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做出哪些行为?
答:(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54.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可以通过哪些方法进行业务推广?
答:(一)律师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专业领域。
(二)律师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三)律师可以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四)律师可以以自己或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55.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制于哪些内容?
答: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56.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如何理解“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答:(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二)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三)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57.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否可以转委托?
答: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受委托律师因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58.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有哪些情况, 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答:(一)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
(二)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三)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
(四)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五)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59.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如何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答:(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 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二)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人员私下接触。
(三)律师不得贿赂司法、仲裁人员,不得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四)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0.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哪些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答:(一)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二)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
61.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哪些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答:(一)串通抬高或压低收费;
(二)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三)泄露收费报价或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62.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有哪些职责?
答: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6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的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哪些情形,可以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答:(一)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 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二)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制止按程序发言的;
(四)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五)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64.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什么?
答:(一)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二)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树立法治意识,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三)律师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执业水平,陶冶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五)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通过执业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六)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公正解决。
65.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坚持自愿平等。充分尊重信访群众意愿,不强制提供法律服务,不向信访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不偏袒责任部门,不误导信访群众。
(二)坚持依法据理。严格依法按政策向信访群众讲清法理、事理、情理, 向相关部门提出法律建议,引导信访群众和相关部门依法化解纠纷。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促进信访案件有效化解。
(四)坚持注重实效。以有利于解决信访事项、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释法明理与化解矛盾相结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66.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依法可以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答:(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67.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得做哪些行为?
答:(一)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得向当事人传递物品,诸如香烟、打火机、信件、纸条、食品、药品等;
(二)不携带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
(三)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给当事人使用;
(四)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不得通过手机免提通话、QQ、微信等通讯方式连接外界人员,泄露会见过程;
(五)律师在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办理好移交手续,确认移交手续完备后离开,不得擅自离开会见室或看守所;
(六)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传递非其自知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或者向社会和其他无关人员公开、透露有碍侦查的信息;
(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
(八)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
(九)不得进行其他严重干扰或危害监管场所秩序的行为。
68.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什么意见除外?
答: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不受法律保护。
69.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哪些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答:(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70.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70.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71.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哪些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答:(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72.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怎么办?
答:应当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