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遵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规则（试行） （遵义市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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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24

遵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规则（试行）

（遵义市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和贵州省律师协会《贵州省实习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遵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是指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按照《实习管理规则》规定对遵义市各县（区、市）实习人员进行的面试答辩考核。

第三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由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安排考核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四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市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考核流程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实习管理规则》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決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七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的程序依次进行。

市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八条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及面试人数统筹安排面试时间。

第九条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3至5人组成考核组。

考核组组长由考核委员会主任指定，组长负责主持面试考核，并在面试考试开始前，向实习人员告知考核组成员组成情况和考核纪律。

第十条 面试考核顺序根据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公布的参加面试考核人员面试时间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面试考核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考核组在核实实习人员身份后，由考核组组长宣布面试考核开始。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应为考核组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

第十二条 面试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一）政治素质

实习人员在《遵义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题库》中的政治素质部分随机抽取不低于三道题予以作答，考察实习人员是否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史，遵义红色文化精神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政治素养。

考核要求：了解当前的政治方向，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大局意识。

（二）道德品行

实习人员在《遵义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题库》中的律师道德品行部分随机抽取不低于三道题予以作答，考察实习人员是否对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律师事务所的定位等有正确的理解。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执业素养和道德品行。

考核要求：具有正确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能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

（三）执业素养

根据实习人员提交的实务训练材料，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全方位、多层面的考察实习人员基础专业知识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对案件实体、程序、诉讼、仲裁、非诉方面业务的掌握程度。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对基本业务技能的掌握、理解和运用，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

考核要求：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

   （四）实习表现

实习人员自述实习经历、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对律师职业的定位、实习期间的收获和体会、转正后的专业方向及职业规划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仪表、举止、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是否认真参与实习活动和对律师及律师行业有正确的认知。

考核要求：举止端庄、大方、自信，能够正确合理使用礼仪的肢体语言和礼貌用语，且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遵守实习纪律，对律师及律师行业有正确的认知，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良好的规划。

    上述内容，考核组可根据具体情况择序进行，但不能缺漏。

   第十三条 面试考核实行100分制评分标准，政治素质分值为30分、道德品行分值为30分、执业素养分值为30分、实习表现分值为10分。

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任何一项得分低于18分、实习表现成绩低于6分，或总成绩低于60分均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组成员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实事求是地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并填写《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当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情况进行点评，客观地指出实习人员的优缺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实习人员作出正确引导，随后宣布面试考核结束，实习人员退场。

第十六条 考核结束当天，考核组组长应召集考核组成员对当天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考核组成员均应当在评议结果上签字。

第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在本次面试考核结束后三日内，将本次面试考核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届满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若未收到相关意见反映，应当为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并在十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市司法局。

 第十八条 对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市司法局。

实习人员对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实习人员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复核的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对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且除《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安排其参加下次面试考核。如果实习人员三次考核仍未通过，应重新申请实习登记。

 第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考核合格意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后实习人员申请重新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应当由市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四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条 面试考核参与人（包括考核组成员和实习人员）应遵守以下考核纪律：

（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面试地点；

（二）应注意考核仪表，着装应保持干净、整洁、美观大方；

（三）应保持考场安静。通讯工具应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面试考核过程不得接打电话；

（四）考核过程中应注意仪表和谈吐，不谈及与考核无关的内容；

（五）保守秘密。应对面试考核过程中接触到的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提供的案件、业务材料信息，考核组引用的其他信息等；

（六）遵守规则。考核组应严格执行面试程序和面试评判标准，保证全过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得与考核组交换名片或以其他方式互留联系方式；

（七）不得有其他影响面试考核顺利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成员应当秉承公平、公正的态度考核每位实习人员，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收受贿赂、接受吃请等；

（二） 徇私舞弊。

考核组成员有上述行为的，市律师协会将立即取消其考核委员会成员资格，同时给予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处理，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其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在考核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在指定的地点等候考核。

若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未在签到截止时间前到达的，不再安排参加当次面试。

第二十三条 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采取如下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其当次参加面试考核的成绩作废，并给予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面试考核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面试考核的处分：

（一）贿赂考核组成员；

（二）请考核组成员吃饭、娱乐等；

（三）提供不实、虚假面试考核材料进行面试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实习人员也有权对考核组成员申请回避，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是同一律师事务所或系其指导的；

（三）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四）曾经考核过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面试公平、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组成员的回避，由市律师协会会长决定。

实习人员在考核前提出回避申请的，市律师协会会长应当在对该实习人员开始考核前决定。

实习人员在考核开始后提出回避申请的，考核组组长应当中止对该实习人员的考核，并立即向市律师协会会长汇报，等待其决定。若当日无法决定的，考核组组长应当终止对该实习人员的此次考核，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安排该实习人员参加下次面试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遵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遵义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