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遵义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

原文地址: https://www.zylsxh.com/home/175976/show

发布时间: 2025-09-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本会会员执业权利，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等原则，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本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投诉"，是指投诉人向本会控诉、举报、检举本会会员涉嫌违规执业事项的行为；所称"投诉人"，是指因本会会员（律所或律师）违规执业行为被侵害或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执业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处理恶意投诉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权益平衡原则：既要保护律师合法权益，也要保障正当投诉权利；

3、效率原则：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尽早澄清；

4、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以重塑职业伦理为目标，对初防或轻微违规的，以警示教育为主（如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故意或严重违法的，采取暂停执业等措施。

第二章 恶意投诉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恶意投诉行为，是指投诉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以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故意捏造本会会员违规执业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意图使本会会员受到行业纪律或行政处分的投诉行为。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恶意投诉行为：

1、同一投诉人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同一投诉人两年内针对同一会员基于相同事由累计二次及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3、故意捏造或隐瞒事实进行投诉，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4、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5、本会对投诉已作出生效决定，或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人不服本会决定已作出生效决定，投诉人仍基于相同事由继续投诉的；

6、经依法处理结案，仍以不正当方式威胁、干扰、滋扰会员，造成恶劣影响的；

7、投诉人应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而拒不签署的；

8、其他经审查发现属于恶意投诉行为的。

第三章 投诉受理与审查机制

第六条 投诉人向本会投诉会员违规执业时，应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承诺其所投诉的内容客观真实，并同意若其存在恶意投诉行为时将被列入《不诚信投诉人名单》。

第七条 本会设立纪律（惩戒）委员会并内设恶意投诉行为审查小组，由3-5名委员组成，负责恶意投诉行为的初步审查、认定等工作。实行审查小组成员回避制度，凡与投诉事项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查程序

1、初步筛查：对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或重复投诉同一会员的案件进行重点标记；

2、事实核查：要求投诉人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投诉主张；

3、听证程序：对可能构成恶意投诉的案件，组织投诉（被投诉）双方进行听证；

4、认定决定：审查小组以多数表决形式作出是否构成恶意投诉的认定。

第九条 审查时限：纪律（惩戒）委员会一般应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恶意投诉行为的审查认定工作。情况复杂的，经纪律（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并报本会分管副会长批准可再延长30个工作日。

本会纪律（惩戒）委员在履行完审查程序后将及时作出投诉事宜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恶意投诉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 投诉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本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通知被投诉会员，并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2、将恶意投诉人列入《不诚信投诉人名单》，并向本会会员进行预警提示；

3、对于情节恶劣的恶意投诉人，提示会员谨慎受理其委托事项，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预警。

第十一条 恶意投诉行为对会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

1、会员可以向本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提出维权申请，委员会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的合法维权行为进行支持；

2、本会可为受侵害会员提供法律咨询、证据固定指导等服务；

3、支持受侵害会员对恶意投诉人提起侵权诉讼，主张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作为投诉人存在恶意投诉行为的，或煽动、唆使、帮助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本会将依据行业规则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恶意投诉行为涉嫌构成行政违法或者犯罪的，本会将移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追究投诉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律师权益维护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维权快速响应机制：

1、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开通24小时维权热线；

2、对因恶意投诉受到不当影响的会员，48小时内启动维权程序；

3、与司法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对严重侵害律师权益的行为及时介入。

第十五条 证据固定支持：

1、指导会员对执业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存档；

2、对恶意投诉行为所涉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及时向受到侵害的会员提供用于维权；

3、建立执业风险预警系统，对高风险案件进行提示。

第十六条 心理疏导与声誉恢复：

1、为遭受恶意投诉的会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通过协会官网、会刊等渠道为受到不实投诉的会员澄清事实；

3、协助会员通过法律途径恢复名誉。

第六章 预防与教育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投诉人信用档案制度，对多次恶意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协会内部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八条 开展常态化培训：

1、对会员进行执业风险防范培训，提高证据保留意识；

2、对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投诉识别与处理专项培训；

3、向社会公众普及正当投诉与恶意投诉的界限。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会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诚信投诉承诺书》范本

诚信投诉承诺书

投诉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投诉律师/律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郑重承诺：

1. 本次投诉内容客观真实，无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2. 所提供的投诉材料真实、合法，证据来源正当；

3. 如投诉内容失实，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被列入《不诚信投诉人名单》的后果；

4. 同意律师协会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投诉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