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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三十年·三十人——何晓黎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13 编辑: 点击:8

赤水河奔流不息,如同这片土地上对法治绵延不绝的求索。1950年生于赤水河畔的何晓黎,其命运与我国的法治进程紧密相连,他以三十八载律师生涯,见证并参与着律师制度从复苏到壮大的辽阔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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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流寻源 星火承继


何晓黎的起点,烙印着时代的坎坷与坚韧。何晓黎的父亲,1949年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曾在习水法院与遵义党校燃烧法治理想,却在1958年的“大跃进”风暴中折翼入狱。


1978年,父亲的平反昭雪,恰如中国法治冰封消融的第一缕阳光。这位重拾教鞭的老人,退休后仍以兼职律师的身份在遵义法律顾问处发光发热。这也在何晓黎心中埋下了法律的种子,“他常教导我多读书,书信往来中给我讲法律故事,为我纠正语病,那份对知识的敬畏与对法律的执着,是我最深的人生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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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时的中国,律师制度正在艰难重生。


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天之内通过了七部法律,这在中国法治史上被称为“一日七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设第四章“辩护”,有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


1979年12月19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抓紧时间把大中城市的法律顾问处建立起来,迅速开展工作。标志着律师制度作为中国民主与法治整体建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得以恢复。而在当时,全国仅有212名律师。因此,1979年也被称为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元年”。


时代洪流中,何晓黎当过知青,在习水县东皇镇赤脚踩进春寒料峭的稻田;做过赤水航运分局的造船工,听着赤水河的涛声敲打龙骨;也曾在遵义肥皂厂维修机器,双手沾满油污。


1984年,他毅然进入高中开始补习,次年考入贵州电大法律专业——这关键一步,源于父亲的指引,“他洞悉国家重建法治的迫切,也知悉我的兴趣。偶尔听他分享代理的案件,是我最初的法律启蒙。”


在此之后,律师渐渐为国家所器重,为社会所倚重。


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了律师的任务和权利、律师资格、律师工作机构等内容。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单行法的方式宣示了律师制度的存在,标志着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由筹备运行进入了制度运行层面。其中律师的性质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有行政编制和级别,拿国家工资,甚至一些地方律师还可以穿警服、带手铐、配枪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法律顾问处,便是现代中国律所的前身。



破浪扬帆 身份蝶变


1987年,从贵州电大毕业的何晓黎,在遵义肥皂厂供销科工作之余,开始踏入遵义市(现红花岗区)法律顾问处的大门。那本遵义地区司法局颁发的《律师工作证》,如今珍藏在何晓黎的书柜里,即便纸张泛黄,但依然能够看到清晰的手写字迹,尤其是职务一栏,赫然写着“律师工作者”几个大字,醒目、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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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何晓黎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优异成绩。次年7月10日,何晓黎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1995年,贵州省司法厅向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证》,执业证号15203198710270714,其中的“1987”,就清晰指明了他执业的起始时间。


兼职律师,收入并不高。何晓黎说,当时的律师有两种:一种是占编制的专职律师,靠从事律师工作获取固定工资,而无提成;另一种是不占编制的兼职律师,即本身有一份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而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律师业务,其报酬则按收费提成。


但无论专职律师也好,兼职律师也罢,何晓黎都未把报酬作为自己工作的动力,“我们干的不是职业,而是事业。那时候,专职律师是低工资;兼职律师是低提成,一个刑事案件所收费30元,兼职律师提成30%即9元;一个民事案件无论标的大小均收费50元,提成30%即15元。”何晓黎说。彼时,律师办理案件很少计较报酬,而是考虑如何在拨乱返正的年代,为遵义的法治建设尽一点绵薄之力,这是他们的家国情怀,也是专业所系。


就在1988年,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其中规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不占国家编制;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第一批被批准为合作制试点的律师事务所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中国律师行业由此迈出了“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一步”。


何晓黎兼职律师的身份,一直持续到1992年。那一年,他被转为聘用制专职律师,其报酬为工资加提成。“我在原工作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但不占用法律顾问处的编制。”


1993年6月,司法部党组提出了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思路,同年12月,国务院批准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公职身份变成了“社会法律服务者”,律师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这也意味着,律师不再是国家行政干部,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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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司法部允许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掀起律师创业的浪潮。全国各地国办所、合作所也再度迎来制度改革的良机,初步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改革的春风也吹到了黔北。


1993年,何晓黎与同仁们勇立潮头,创办了遵义市合伙制试点律所——遵义开发区法律顾问处。


“两年后,试点期满。按照相关规定,律师不能在职,更不能有公权力。为了事业长期发展,我决定辞职。”


1995年,何晓黎辞去了遵义肥皂厂的“铁饭碗”,与“战友”创办了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


他个人的“下海”,正是律师身份从“国家干部”转向“社会法律服务者”这一历史性蜕变的缩影——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定位律师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立法上实现律师的性质由‘国家公务性’向‘社会化’的定位转型,律师事务所也被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何晓黎说。该法律完善了律师制度,规范并保障了律师执业行为,能够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据他的了解,1996年律师法正式实施前,全国律所数量已经到达8265家,三年时间中国律所以每年1000余家的速度增长着。



法律为桨 仁心作帆


从业38年,何晓黎的案卷里记录着遵义法治生态的变迁。


八十年代末,他办理的吕某故意伤害案中,他以“国家法律工作者”身份深入现场,走访保卫科,在矛盾证词中抽丝剥茧,力证正当防卫情节,终使判决由四年刑期减为两年。这桩案子里,他亲历了辩护权从纸面走向现实的早期阵痛。


九十年代末一桩“吸毒者杀人案”更彰显其“细节决定成败”的执业信条。当事人唐某持刀伤人,受害人一周后死于医院。何晓黎深挖病历,敏锐捕捉到受害人因毒瘾发作,自行抓裂伤口,导致“失血性休克”,因此力证死因非直接刀伤,最终为唐某争取到由死刑改判无期。


“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和职业操守上来讲,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眼里不应该只有坏人,还有可以挽救的人,否则就不能专业性的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他说,“如同医生眼中只有病人。”这份对个体生命的敬畏,是法治人性化进程的生动脚。


新世纪初,他更在贵州省当时最大的走私案(涉案油菜籽16000吨)中,凭借精湛的国际法知识,从贸易术语风险转移到外汇结算性质层层剖析,三下广东茂名、两上贵州省检,终为客户赢得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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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人初创团队到如今十余人规模,崇尚律师事务所宛若法治星火燎原的缩影:一批批律师在此淬炼后独立执业,开枝散叶。何晓黎欣慰道:“80年代全区律师寥寥数十,如今数千之众。群众法律意识日益觉醒,倒逼我们专业精进。”他至今保持着经常阅读法律书籍的习惯,并告诫青年律师:“系统掌握法律知识,是立身之本。”


38年风雨兼程,何晓黎的执业箴言一直未变:“当事人的委托,是身家性命之托。”他坚决反对对当事人“拍胸口”承诺结果,更严禁炫耀所谓“关系”——“充分告知风险,是律师最大的避险。”这朴素的职业理念,正是中国律师业从混沌走向规范的精神坐标。


何晓黎的人生轨迹,恰是当代中国律师身份转变与价值重塑的微缩史诗。他亲历了辩护权从宪法条文到法庭实践的落地生根,见证了律所从国家包办到多元共生的深刻转型。其三十八载的执业生涯,不仅是为个体权利奔走的抗争史,更是镶嵌于遵义法治进步画卷中的一枚坚韧图钉——在时代的惊涛骇浪中,他默默前行,以专业与良知赢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