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遵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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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3-19

# 遵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3月15日七届遵义市律师协会第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遵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收支行为，加强协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坚持“合法合理、节约使用、严格预算、保障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应当接受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监督，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监事会。

第四条 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分管副会长负责协会财务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应当分别设立，并由秘书处统一管理。会计和出纳必须坚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时完成各类报表。记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

第七条 财务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律协资产及财务的监督工作、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组织审计和结算。

秘书处应向财务专门委员会提供有关财务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协会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分别如下：

（一）属于协会日常开支费用由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决定。

（二）属于日常开支费用以外的费用，审批权限分别为：1000元以下的单笔支出由该笔支出的协会分管领导决定；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单笔支出由会长或分管财务副会长决定；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单笔支出由会长办公会决定；50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由会长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前款所称“日常开支费用”，是指协会办公用品、水电费、物管费等协会办公运行的必须费用；“单笔支出”是指每项工作经费支出的全部费用，严禁将每项支出的全部费用肢解成若干笔支出以规避审批权限的限制。

第九条 50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若属于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由会长办公会参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合格供应商。

第十条 协会经费使用，应当由经费使用人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一）属于协会日常开支费用的，由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审批作出是否同意使用的决定；

（二）协会日常开支以外的费用，由经费使用人向协会分管领导提出经费使用申请，协会分管领导根据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等费用由秘书处按规定标准每月发放或缴纳，无需另行申请。但支付凭证须经常务副秘书长审核和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费用报销时，申请人需提供支出发票、支出依据和费用清单。特殊情况下不能提供发票的需附相关书面凭证或情况说明备查。

报销的签批流程和顺序为：日常开支费用分别为经手人签名、常务副秘书长签名、分管财务副会长签名；日常开支以外的费用分别为经手人签名、分管副会长签名、分管财务副会长签名；日常开支以外的费用若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且不能确定分管副会长的，分别为经手人签名、常务副秘书长签名、分管财务副会长签名。

第十二条 协会因公外出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原则上参照遵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交通工具限于飞机经济舱、高铁二等座和轮船三等舱。

协会因公外出在本市范围内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确需报销住宿费的，应当提交住宿必要性的书面材料或书面说明佐证。

协会因公外出有接待单位安排伙食或报销餐饮费用的，出差人员不得报销伙食公杂补助费用。

若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费用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报销。　

第十三条 招待费报销管理：

（一）招待费是指在业务往来中招待有关人员所发生的餐费、礼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招待费报销原则上实行“事前申请、确认标准、按标准报销”的控制程序；  

（二）涉及购买招待礼品、招待日常用品由秘书处统一购买；

（三）发生的招待费须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报销。

第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建立协会资产档案，内容包括协会房屋、办公设施设备、电子设备、车辆等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档案。

秘书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账簿、财务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

第十五条 协会银行账户只供协会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拒绝办理。

第十七条 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不宜转账支付的情况以外，财务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第十八条本制度条款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5年3月16日起实施。2023年9月26日七届遵义市律师协会第七次会长办公会通过的《遵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授权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