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印发《遵义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遵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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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07

关于印发《遵义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遵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遵义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遵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第七届遵义市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遵照执行。

 

附件：1.遵义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遵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遵义市律师协会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1

遵义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开展遵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专门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发展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行业党委、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部署和决策；

（二）研究涉及律师行业整体发展及律师权益的事项;

（三）制定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四）负责组织召开全市的专项工作会议；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座谈、调研、培训、专题会议等活动；

（七）完成本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八）完成年终总结和述职考评工作；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少数专门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从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中选任。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为十人以上。

第七条  每名律师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选任采取律师自愿报名，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存在空缺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增补，增补采取专门委员会推荐或公开报名参加的方式，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报本会备案。每年度增补委员的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人数按照工作实际需要设定，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提名，或通过竞选方式推选主任候选人，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委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纪守法，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四）具有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经验并表现突出的律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主任、副主任除具备委员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任执业经历需在5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学院校和企（事）业从事法律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副主任执业经历需在3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学院校和企（事）业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

（二）带头践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在当地律师行业和社会上具有良好形象，能够发挥表率作用，激发“头雁效应”；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工作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四）热心律师事业，有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三条  委员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与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务；

（二）自觉维护省律协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三）按时参加本专委会活动；

（四）不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职的，经理事会和律师代表评议不合格的，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提议，会长办公会作出免职决定；秘书长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经分管会长（副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免职；委员不认真履职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报会长办公会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报会长办公会同意；委员提出辞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报会长办公会。免职、辞职或被取消委员资格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本届内不得再加入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本专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主任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委员会届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三）组织开展本委员会活动，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或本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提出本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任免的建议；

（六）参与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向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作本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每年要向理事会和律师代表报告工作（述职），由理事会和律师代表对专门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行职责情况作评议。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与表决本委员会工作事项；

（五）自觉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二十条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除其任职并同时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缺席本专门委员会活动的。委员确有正当理由并向主任请假（主任向分管会长或副会长请假）的，不视为缺席。“正当理由”是指参加开庭，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的参政议政活动，因出差、出国在外无法赶回或确因生病等情形;      

 （二）未经本会批准，利用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专门委员会职务身份，开展非法牟取个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影响行业形象，情节恶劣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和本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四）不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由本会进行公示：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不在遵义市执业，或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及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市性的专项工作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委员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须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经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会长（副会长）批准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活动方式包括会议、交流、研讨、座谈、培训、调研、宣讲等，会议和活动应注重实效。

鼓励专门委员会之间横向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就本会重点工作互相联合举办活动。

鼓励和支持专门委员会与各市（州）委员会联合举办活动。

鼓励和支持专门委员会参与本会与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单位以及相关社会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应提前三日拟定方案报秘书处，经分管会长（副会长）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组织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在活动结束后，应当于二日内及时撰写活动信息，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包括受国（境）外机构和个人邀请出访，邀请国（境）外机构和个人参加工作活动等，应当于活动举办至少三十日前报告，并严格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除本会宣传安排外，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报分管会长（副会长）批准。

专门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微信公众号、网页或自办刊物等。

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专门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经本会指派的除外，须经会长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起草的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未经本会按程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未经本会批准，专门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门委员会身份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或受邀成为有关组织委员。

第三十三条  未经本会批准，专门委员会不得自发组建律师工作团体、组织或联盟。

 

第六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参加委员会日常活动的交通费用自理，受本会指派完成专项调研等特定任务，本会支付必要工作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需要经费的应在预算范围内开支。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预算应符合本会财务制度，活动结束后应详细列明单项开支清单，并在十天内严格按照本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经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另行制定与本规则内容不相抵触的工作细则，报分管会长（副会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遵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开展遵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根据律师行业发展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工作要求和目标，积极组织委员开展业务学习、讲座、研究与交流活动，就前沿法律问题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就立法和法律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提高业务水平和开展业务创新进行交流；

（二）为党委、政府的决策和社会、经济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起草有关律师行业的业务规范、标准和指引，对会员进行本专业领域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四）编辑本专业领域相关书籍；

（五）发布本专业领域业务观察报告；

（六）组织评选本专业领域的年度典型案例；

（七）研究本专业法律业务新产品；

（八）承担有关单位和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少数专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从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中选任。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为十五人以上。

第七条  每名律师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选任采取律师自愿报名，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名额存在空缺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增补，增补采取专业委员会推荐或公开报名参加的方式，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报本会备案。每年度增补委员的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人数按照工作实际需要设定，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委员会主任一般通过公开竞选的方式产生，会长办公会决定；非公开竞选的主任及副主任，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报会长办公会决定；委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纪守法，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四）具有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经验并表现突出的律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主任、副主任除具备委员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任执业经历需在5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学院校和企（事）业从事法律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副主任执业经历需在3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学院校和企（事）业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

（二）带头践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在当地律师行业和社会上具有良好形象，能够发挥表率作用，激发“头雁效应”；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业务水准，在本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热心律师事业，有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三条  委员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与工作，按照专委会要求，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务；

（二）自觉维护市律协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三）按时参加本专委会活动；

（四）不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职的，经理事会和律师代表评议不合格的，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提议，会长办公会作出免职决定；秘书长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经分管会长（副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免职；委员不认真履职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报会长办公会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委员提出辞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报会长办公会免职、辞职或被取消委员资格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在本届内不得再加入其他专业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本专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主任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委员会届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三）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

（四）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或本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提出本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任免的建议；

（六）参与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向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作本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年要向理事会和律师代表报告工作（述职），由理事会和律师代表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行职责情况作评议。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参与表决本委员会工作事项；

（三）积极收集相关业务领域信息资料，参与相关领域业务的拓展和建设；

第二十条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去其任职并同时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缺席本委员会活动的。委员确有正当理由并向主任请假（主任向分管会长或副会长请假）的，不视为缺席。“正当理由”是指参加开庭，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的参政议政活动，因出差、出国在外无法赶回或确因生病等情形；      

 （二）未经本会批准，利用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专业委员会职务身份，开展非法牟取个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影响行业形象，情节恶劣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和本会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

（四）不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由本会进行公示：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不在遵义市执业，或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及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市的专项业务工作会议。

原则上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委员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须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经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工作方案，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形式包括交流、研讨、座谈、培训、调研、宣讲等，活动应注重实效。

可以鼓励专业委员会之间横向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就本会重点工作互相联合举办活动。

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与各市（州）律师协会委员会联合举办活动。

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参与本会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单位以及相关社会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专业委员会应面向广大会员开放，开展让更多会员受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应提前三日拟定方案报秘书处备案，经分管会长（副会长）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在活动结束后，应当于二日内及时撰写活动信息，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包括受国（境）外机构和个人邀请出访，邀请国（境）外机构和个人参加工作活动等，应当于活动举办至少三十日前报告，并严格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除本会宣传安排外，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报分管会长（副会长）批准。

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微信公众号、网页或自办刊物等。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专业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经本会指派的除外，须经会长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起草的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未经本会按程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未经本会批准，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业委员会身份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或受邀成为有关组织委员。

第三十三条  未经本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自发组建律师工作团体、组织或联盟。

 

第六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参加委员会日常活动的交通费用自理，受本会指派完成专项调研等特定任务，本会支付必要工作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需要经费的应在预算范围内开支。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预算应符合本会财务制度，活动结束后应详细列明单项开支清单，并在十天内严格按照本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另行制定与本规则内容不相抵触的工作细则，报分管会长（副会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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