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对彭洪清律师的行业处分决定遵市律处（2019）2号

> 遵义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遵市律处字〔 2019〕2号 投诉人： 遵义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被投诉律师 ：彭洪清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15203200010401002 2018年10月8日，投诉人遵义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以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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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8-23

 

遵义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遵市律处字〔2019〕2号

 

 

投诉人： 遵义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被投诉律师：彭洪清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5203200010401002

2018年10月8日，投诉人遵义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以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彭洪清律师在会见在押被告人时违反相关规定为在押被告人传递物品、文件为由向遵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发函投诉彭洪清律师。本会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调查，彭洪清律师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19年2月18日，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了对彭洪清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拟处分决定。2019年2月18日，本会惩戒委员会向彭洪清律师告知了惩戒委员会的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2019年2月24日，彭洪清律师向本会提出了听证申请，2019年3月15日，本会惩戒委员会就此案召开了听证会，投诉人遵义市公安局监管支队、被投诉人彭洪清律师到场参加听证，各参加人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监事会代表高晓萍、韩剑波监事到场监督。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彭洪清律师在遵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在押被告人，在押被告人唐龙将事先准备好的空白抬头举报信和夹带在举报信内的纸条，一并从律师会见室的不锈钢栅栏空隙递交给了其聘请的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洪清。律师彭洪清接过空白抬头举报信后打开看了一遍，并与在押被告人唐龙作了关于举报信递交事宜的口头交接。此次会见结束后，律师彭洪清将该举报信转交给了在押被告人唐龙在遵义市广播电视台工作的妻子徐洁，徐洁按唐龙的要求对空白抬头举报信进行复印后，逐一填写在押被告人唐龙在纸条上罗列的15家国家机关单位或个人名称，最终由徐洁分别邮寄到相关国家机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非访，给遵义公安监管造成严重影响。投诉人认为彭洪清律师涉嫌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违规为在押被告人传递物品、文件。

投诉请求：建议对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彭洪清律师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彭洪清律师认为接收在押被告人递交的材料行为属于收集在押被告人的罪轻证据。

查明的事实：

一、2018年9月11日上午，彭洪清律师在遵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在押被告人唐龙时，在会见室擅自接收在押被告人唐龙事先准备好的举报信以及夹带在举报信内的纸条，并在会见室违规使用手机为在押被告人联系亲属，且在会见后按照在押被告人的要求将该举报信传递给在押被告人的妻子。上述事实系真实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二、虽然彭洪清律师辩称其行为属于收集在押被告人的罪轻证据。但是，即使彭洪清律师作为辩护人具有为被告人收集罪轻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收集手段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彭洪清律师在看守所的会见室擅自接收在押被告人递交的材料且在接收后违规提交给在押被告人的家属进行传递。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行业规范对于律师会见的规定及律师执业纪律的相关规定。

三、从本案所涉及的《举报信》内容来看，其内容主要是在押被告人唐龙欲进行申诉和举报的内容。

以上事实有《彭洪清询问笔录》、《遵义市第二看守所监控视频》、《举报信》、《求助信》、《遵义市第二看守所关于安排在押人员唐龙贴靠李某某的情况说明》、《遵义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对唐龙调查笔录》、《遵义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对李昭翔调查笔录》、《遵义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对冉龙发调查笔录》、《遵义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对芦成志调查笔录》、《遵义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对雷光辉调查笔录》、《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登记表》、《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2018第38号律师事务所函件存根》、《刑事辩护委托合同》、《彭洪清律师执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

一、彭洪清律师的行为已经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违规为在押被告人传递物品、文件。

二、鉴于彭洪清律师为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

综上，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会惩戒委员会决定如下：

一、给予彭洪清律师中止会员资格3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对投诉人的其他投诉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遵义市律师协会

                           2019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