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对刘永军律师的行业处分决定遵市律处（2019）1号

> 遵义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遵市律处字〔 2019〕1号 被处分会员： 刘永军 ，贵州 子尹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性别：男，汉族，出生年月： 1974年9月10日， 身份证号； 522121 197409107413 ， 执业证号： 15203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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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8-23

 

 遵义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遵市律处字〔2019〕1号

 

被处分会员：刘永军，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性别：男，汉族，出生年月：1974年9月10日，身份证号；522121197409107413，执业证号：15203201610190400.

2018年10月28日，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接中共遵义市纪委移送刘永军涉嫌违法违规执业问题线索后，指派投诉中心调查人员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我会执业纪律检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研究。经查明：

刘永军律师于2015年7月到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2016年12月20日取得律师执业证，正式执业。刘永军律师在实习期间，于2015年11月9日以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刘永江律师的名义与黄小金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是5000元，代理期限为一审终结为止，刘永军收取了黄小金律师服务费5000元，并上交事务所，事务所提成20%后将剩余费用返还刘永军4000元。2015年12月28日，刘永军以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刘永江律师的名义与路国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费方式为风险代理，代理期限为执行终结为止。由于孙立君是该案的实际债权人，因此上述委托事务均是孙立君代理路国新办理，合同签订后，孙立君还向刘永军支付了20000元前期费用，此费用刘永军未上交事务所。2016年1月13日，刘永军以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刘永江律师的名义与雷邦中、刘正方、平远进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约定收费方式为风险代理，代理期限为执行终结为止。上述三份《委托代理（辩护）合同》中刘永江律师的签名均为刘永军代签。出庭事务均是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刘永江律师承办。

另查明，2017年11月份，孙立君找到刘永军，想加强三个案子（黄小金案、路国新案、雷邦中案）的执行力度，希望刘永军协调一下。刘永军向孙立君索要5万元费用，后孙立君就在播州区南白大酒店的房间内向刘永军、雷邦中支付了5万元（其中孙立君24000元、雷邦中13000元、黄小金13000元），上述费用刘永军未上缴事务所。2018年5月份左右，由于相关部门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刘永军于2018年6月5日将上述费用退还给孙立君等人。其中，刘永军通过银行转账将孙立君和雷邦中的份额退还给两人（共计36000元），以现金方式退还黄小金份额，由于其坚持其份额为17000元，刘永军实际退还黄小金17000元。刘永军实际退还上述当事人53000元。

上述事实，有《刘永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中共遵义市纪律监察委员会谈话笔录》（刘永军）、《中共遵义市纪律监察委员会谈话笔录》（孙立君）、《关于孙立君等人交付五万元的陈述》（刘永军）、《遵义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询问笔录》（刘永军）、《委托代理合同》（黄小金）、《委托代理合同》（路国新）、《委托代理合同》（雷邦中等）、《中国农业银行贵州分行卡卡转账》（2张）、《收条》（黄小金）、《证明》（孙立君）、《证明》（詹德金）、《相关案件判决书》（4份）《银行流水明细清单》（1张）、《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证明》、遵义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3138号民事判决书等调查材料在卷佐证。      

本会认为：刘永军律师向委托人孙立君、雷邦中、黄小金等收取50000元，向孙立君收取20000元费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五）项之规定，同时鉴于刘永军律师在本会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主动承认错误，并在本会调查前向相关委托人退还了5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经遵义市律师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研究，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永军律师处以中止会员资格2个月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会员刘永军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遵义市律师协会

 

         2019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