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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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3-04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

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贵安新区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为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和贵州省委政法委《贵州律师参与化解和代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省司法厅制定了《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附件：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暂行

规定

 

 

贵州省司法厅    

2016年3月2日

 

 

 

 

 

 

 

 

 

 

 

 

 

附件

 

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

信访案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我省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第三条【基本概念】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律师根据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涉事政法机关或涉事当事人的委托，通过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

第四条【基本原则】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客观中立、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任务要求】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任务是：

（一）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

（二）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三）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信访人申请救助。

第六条【工作职责】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职责：

（一）为政法机关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以案释法工作； 

（二）为政法机关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根据政法机关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四）根据涉法涉诉信访相关方的委托依法进行调解；

（五）根据政法机关委托，为政法机关提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代理工作；

（六）根据信访人的委托，为信访人提供涉法涉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七）引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工作模式】 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一）政法机关根据需要设置律师值班接待窗口或设立律师接待日，聘请律师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二）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团”，为化解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专项服务；

（三）省、市（州）律师协会根据政法机关或信访人的需求，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提供代理服务；

（四）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五）依托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六）其他有利于化解矛盾、息诉息访的方式。

第八条【工作方法】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法：

（一）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二）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三）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析，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以建议在政法机关信访部门的组织下采取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

（四）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书面答复律师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

（五）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

（六）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可协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引导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第九条【责任主体】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工作，省、市（州）律师协会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律师事务所要根据律师协会的安排，选派、指导本所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第十条【责任分工】 省、市（州）律师协会应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人才库，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入选的律师颁发徽章和聘书，并将律师人才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人才库原则上两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律师条件】 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执业5年以上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工作纪律】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和工作原则；

（二）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炒作信访案件，不得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

（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工作要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属公益活动，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的律师以及中共党员律师、优秀律师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律师受政法机关委托坐班接待，提供咨询服务的，不能向当人事收取费用，但委托单位应向受委托律师支付补贴。 

第十四条【代理要求】 政法机关或信访人委托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代理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权利保障】 律师接受政法机关委托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可向委托机关提出如下要求：

（一）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物资保障，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

（二）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要求提供支持，不得收取律师查询、复印有关资料的费用；

（三）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四）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的相关工作，派人配合律师接待来访人员，并负责记录及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五）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案件协调会、听证会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

（六）认真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及时支付律师坐班补贴或委托代理费。

第十六条【经费保障】 各地应设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

（一）为律师发放生活、交通、工作补贴；

（二）为律师化解重大疑难案件发放奖励；

（三）支付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服务费；

（四）培训涉法涉诉律师费用；

（五）其他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十七条【制度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的选任机制、培训机制、管理机制、奖惩机制和有偿服务机制。 

第十八条【权利救济】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及时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律师及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有关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控告、反映。

第十九条【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可通过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宣传表彰】 对律师参与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要大力宣传表扬，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规定附则】 本暂行规定由贵州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附则】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