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开展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诚信等级工作和评选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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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1-27

关于开展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诚信等级工作和评选市级文明

                         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律师诚信建设,引导和推动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根据《遵义市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和遵义市司法局、遵义市律师协会《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评选先进律师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律师诚信等级评定、评选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和现有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诚信等级评定、评选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评审小组。组长：吴世禄，副组长：江萍、令狐兴中、李良国、牟泰勇、高晓萍、葛河泉，成员：张兴茂、王滢钦、李泽友、张绍明、倪伟、王书敏。评审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决定，主管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评选、评定工作的审查、推荐和上报工作。

二、实施步骤和方法

1、申报。各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律师对照上述两个《办法》制订的标准自评，认为符合何种诚信等级标准或达到参加评选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标准的，分别向主管司法局提出书面申报，并附参评材料。先进律师按所内律师的10％比例推荐，全市最后只评定20名先进律师。

    2、初评。主管司法局对所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出的参评申请进行初评，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审核。市律协秘书处对各地上报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评材料，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后提出参加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评选的候选名单及作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诚信等级评定的意见。

    4、公示。市局律师管理科对评选的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名单及律师事务所、律师诚信等级评定的意见通过有关媒体或遵义司法网等方式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5、推荐。市局律师管理科根据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名单及律师事务所、律师诚信等级评定意见向评审小组提交推荐报告。

    6、评定。评审小组对推荐上报的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名单及律师事务所、律师诚信等级评定意见，根据两个《办法》拟订的标准逐项进行验收并作出评选和评定结论。

    7、公告。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审查授予的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及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诚信等级评定结果，通过下发文件、授牌、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予以确认，并在遵义司法网、遵义市律师协会门户网、《遵义律师》杂志上予以公告。

    三、工作要求

1、评选和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保证评选和评定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2、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参评材料于2014年12月20日前报主管司法局，各主管局于2014年12月25日前将初评意见报市律协秘书处，所有参评材料一式两份。

凡未呈报文明所材料的，一律不予评定文明所。已获得文明所称号的，也要呈报材料，经考核后决定是否继续保留文明所称号。

未呈报先进律师材料的，一律不予评定先进个人。

未呈报诚信等级材料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一律列入“不予评定诚信等级”的范围，并在媒体公示。连续2年被列入“不予评定诚信等级”的，视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将责令停业整顿。

4、各地要通过评选和评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同时，要弘扬正气,宣传律师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的突出事迹和典型经验，让社会更加了解和认识律师，树立遵义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附件：

1.《遵义市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2.《律师诚信考核内容和扣分标准》

3.《律师事务所诚信考核内容和扣分标准》

4.《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呈报表》

5.《律师诚信等级呈报表》

6.《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评选先进律师实施办法》

7.《遵义市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呈报表》

8.《先进律师呈报表》

 

 

 

 

遵义市司法局   遵义市律师协会

2014年11月25日

 

遵义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1：

遵义市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全市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规章、律协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 推行律师诚信建设考核制度，是加强律师管理，提高律师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投诉，要重事实、重证据，做到不枉不纵。 

第四条 建立个案查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违反诚信规定的行为受到及时严肃的查处。 

第五条 市、区、县应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评小组，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核实行甲、乙、丙等级制。甲等为优秀等级，乙等为合格等级，丙等为不合格等级。 

第七条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分别实行双百分考核，总分减去扣分为考评分值。具体标准：考评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甲等，60-89分为乙等，60分以下为丙等。

第八条 考核内容： 

(一) 队伍建设情况； 

(二) 政治、业务(培训)学习情况； 

(三) 执业活动情况； 

(四) 法律、法规、司法行政规章和律协行业规范执行情况； 

(五) 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 财务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七) 团队精神情况； 

   (八) 其它情况。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倍扣分： 

    (一) 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违反诚信规定行为的； 

(二) 一名律师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违反诚信规定行为的； 

    (三) 违反诚信规定行为发生后，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 

    (四) 有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考核办法及程序： 

   (一)对律师事务所的诚信考核程序为：当年12月上旬，由律师事务所在总结年度工作基础上按考核评分标准自评打分，并填写《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呈报表》；将本所年度工作及自评报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考评小组；各区、市、县考评小组应在当年12月中旬结合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工作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该所进行考评，并提出考核推荐意见，将律师事务所自评报告及考评小组的考评意见，一并上报市考评小组；市考评小组12月底前最终确定每个律师事务所的考评等级。 

（二）对律师的诚信考核程序为：当年12月上旬，各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大会，由律师进行自我总结，并填写《律师诚信等级呈报表》，对照考核办法自评打分；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本年度诚信表现进行考评打分，上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评小组；各区、市、县考评小组在12月中旬前对每位律师进行考评，并作出考评推荐意见，将考评材料上报市考评小组；市考评小组在12月底前最终确定每位律师的考评等级。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对考评等级不服的，可在3日内向市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评小组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对律师诚信考核等级的处理： 

 (一)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等级，由遵义市司法局通报或公告。 

(二) 对被评为丙等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市局将视其情况，给予训诫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三) 被评为丙等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当年不纳入评选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范围。 

第十三条 建立律师信用档案制度，将考核材料装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档案，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和创先争优工作的推荐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2：律师诚信考核内容和扣分标准

 

 

 

 | 
 序号

 
 | 
 律师诚信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 
 扣分标 准

 
 

 

 | 
 1

 
 | 
 未按规定完成律师协会年度业务培训任务或无故不参加所内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二次以上

 
 | 
 2

  

 
 

 

 | 
 2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 
 5

 
 

 

 | 
 3

 
 | 
 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或律师事务所财产

 
 | 
 3

 
 

 

 | 
 4

 
 | 
 以个人名义接受业务或收费

 
 | 
 3

 
 

 

 | 
 5

 
 | 
 因执业过错或不负责任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

 
 | 
 3

 
 

 

 | 
 6

 
 | 
 未按时出庭或酒后出庭或未按规定佩带律师徽章和着出庭服装

 
 | 
 3

 
 

 

 | 
 7

 
 | 
 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以此招揽业务

 
 | 
 1

 
 

 

 | 
 8

 
 | 
 向公、检、法人员或仲裁人员贿赂钱物或以许诺、回报等方式与承办案件人员进行交易

 
 | 
 3-10

 
 

 

 | 
 9

 
 | 
 伪造证据或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或暗示、诱导、威协他人提供虚假证词

 
 | 
 3

 
 

 

 | 
 10

 
 |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案件信息

 
 | 
 5

 
 

 

 | 
 11

 
 | 
 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或超越业务范围接办业务的

 
 | 
 3

 
 

 

 | 
 12

 
 | 
 不履行告知义务或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表述或作虚假承诺

 
 | 
 3

 
 

 

 | 
 13

 
 |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 
 5

 
 

 

 | 
 14

 
 | 
 违反规定加大委托人办案费用

 
 | 
 3

 
 

 

 | 
 15

 
 |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合理要求不给予答复或拖延答复

 
 | 
 1

 
 

 

 | 
 16

 
 | 
 对当事人冷、横、硬、推或意见分歧而争吵

 
 | 
 1

 
 

 

 | 
 17

 
 | 
 未经批准在律师事务所注册地以外设立或变相设立接待处接办业务

 
 | 
 3

 
 

 

 | 
 18

 
 | 
 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或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 
 3

 
 

 

 | 
 19

 
 | 
 就同一事项向一方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

 
 | 
 5

 
 

 

 | 
 20

 
 | 
 以不当手段引诱、唆使当事人解除与其他律师己建立的委托关系，同时与自己建立委托关系

 
 | 
 1

 
 

 

 | 
 21

 
 | 
 丢失或毁损委托人证据或法律文件

 
 | 
 2

 
 

 

 | 
 22

 
 | 
 诋毁、损害其他律师信誉或以贬低同行、承诺回扣

 
 | 
 3

 
 

 

 | 
 23

 
 | 
 泄露国家秘密或委托人商业秘密及隐私

 
 | 
 1

 
 

 

 | 
 24

 
 | 
 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侵害委托人利益

 
 | 
 1-3

 
 

 

 | 
 25

 
 | 
 负有管理责任的律师未按要求履行职责

 
 | 
 1

 
 

 

 | 
 26

 
 | 
 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1

 
 

 

 | 
 27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 
 1

 
 

 

 | 
 28

 
 | 
 不遵守社会公德，并造成不良影响

 
 | 
 3

 
 

 

 | 
 29

 
 | 
 提供虚假信息、降低收费标准等不当手段招揽或承揽业务

 
 | 
 3

 
 

 

 | 
 30

 
 | 
 非执业原因造成严重影响被投诉

 
 | 
 3

 
 

 

 | 
 31

 
 | 
 未交已办结案件档案卷宗的，每少交1卷扣0.5分

 
 | 
 0.5

 
 

 

 | 
 32

 
 | 
 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 
 10

 
 

 

附件3：律师事务所诚信考核内容和扣分标准

 

 

 

 | 
 序号

 
 | 
 律师事务所诚信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 
 扣分标 准

 
 

 

 | 
 1

 
 | 
 每月组织律师学习政治、业务少于一次或虽组织过学习，但查无记载

 
 | 
 1

 
 

 

 | 
 2

 
 | 
 未完成年度业务培训任务

 
 | 
 5

 
 

 

 | 
 3

 
 | 
 未经批准在注册地外或同一城区另设办公场所

 
 | 
 10

 
 

 

 | 
 4

 
 | 
 投诉电话、律师业务流程、当事人投诉指南等未公开或公示

 
 | 
 2

 
 

 

 | 
 5

 
 | 
 允许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或律师辅助人员单独办案

 
 | 
 5

 
 

 

 | 
 6

 
 | 
 有聘用其他律师事务所未终止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的人员

 
 | 
 5

 
 

 

 | 
 7

 
 | 
 允许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本所律师名义办理律师业务、收取代理费用

 
 | 
 10

 
 

 

 | 
 8

 
 | 
 违反规定虚假宣传、误导公众

 
 | 
 1

 
 

 

 | 
 9

 
 | 
 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实施监督指导

 
 | 
 5

 
 

 

 | 
 10

 
 | 
 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虽有制度，但执行较差

 
 | 
 5

 
 

 

 | 
 11

 
 | 
 未建立投诉查处制度或无人负责诚信考核工作

 
 | 
 3

 
 

 

 | 
 12

 
 | 
 当年该所律师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

 
 | 
 10

 
 

 

 | 
 13

 
 | 
 未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5

 
 

 

 | 
  

 
 | 
  

 
 | 
  

 
 

 

                     

 

 

附件4：

律 师 事 务 所 诚 信 等 级 呈 报 表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主要工作

 情况

 
 | 
  

  

  

  

  

 
 

 

 | 
 律师事务所自评等级

 
 | 
  

  

  年 月 日

 
 

 

 | 
 县、区、市司法局评定意见

 
 | 
    

  

  年 月 日

 
 

 

 | 
 市律师协会评定意见

 
 |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评定意见

 
 | 
  

  

  年 月 日

 
 

 

附件5：

 

律 师 诚 信 等 级 呈 报 表

 

 

 | 
 姓名

 
 | 
  

 
 | 
 执业单位

 
 | 
  

 
 | 
 职务

 
 | 
  

 
 

 

 | 
 性别

 
 | 
  

 
 | 
 年龄

 
 | 
  

 
 | 
 党派

 
 | 
  

 
 | 
 文化

 程度

 
 | 
  

 
 | 
 执业

 年限

 
 | 
  

 
 

 

 | 
  

  

 工作情况及自我评定

  

  

 
 | 
  

 
 

 

 | 
 律师事务所评定意见

 
 | 
 县、区、市司法局评定意见

 
 | 
 市律师协会评定意见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附件6：

遵义市司法局 遵义市律师协会

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评选先进律师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引导和推动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广泛开展评优创先活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有关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评选先进律师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通过典型引路，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把律师队伍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标准

（一）精神文明建设突出。

1、认真组织律师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服务方向。律师事务所每月组织政治学习不得少于两次3学时，学习要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主题、有发言记录。

2、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党支部，建全党组织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并做到有主题、有发言记录。建立了党员评议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活动。

切实组织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方案、有记录、有信息等相关资料反映。

3、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各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成效突出，获得市、县好评。

   4、律师事务所环境建设、卫生、综合治理等方面符合社区管理要求。

（二）重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措施有力。

1、按时按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业务培训，每位律师在执业中都能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2、建立了律师服务反馈制度，“法律服务监督卡”发放率达到95%以上。

3、建立了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监督制约机制，设置了投诉举报电话，明确了专人负责处理投诉电话和当事人的来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4、连续3年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无有效投诉、不良行为记录。

（三）组织机构形成规模，人员素质高。

1、律师事务所有一定的规模，市直所专职律师达到10名以上，县、区（市）直所专职律师达到3名以上。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达到50%。

3、律师事务所有每年撰写并发表的理论调研、业务交流文章不少于两篇。

4、制定了律师人才引进培养和学习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

（四）具有高度自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1、建立了完备、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执业公示制度、案件受理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委托代理制度、办案质量保障制度、办案记录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投诉制度等。

2、建立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制度，并严格执行。

3、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统一入帐，帐目清楚、开支合理。

4、律师事务所的分配符合有关规定，事务所年终积累不得少于15%，按规定留足各种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基金。依法交纳各种税费。

5、建立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6、律师的养老、医疗已加入社会统筹或已参加社会保险。

7、设立了民主管理机构，如合伙人会议、律师会议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业务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1、在律师业务拓展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非诉业务占有一定的比例。

2、年业务总量居前列，并保持增长趋势。

3、积极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保质保量完成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4、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本所实际，每年从收入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

5、积极参加党委、政府信访接待日，自行开展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法律咨询意见。

6、认真开展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开展构建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

7、完成指派的重点工程项目法律服务覆盖面达90％，律师服务社区工作考核合格。

8、积极组织开展律师服务非公经济工作，有具体开展工作的方案、措施、图片和资料。

（六）办公条件现代化，适应业务发展需求。

1、市级律师事务所办公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县（市、区）所辖律师事务所不少于60平方米。办公场所整洁、宽敞、明亮。

2、有图书资料室或电子图书室（有专业图书200册以上）。

3、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

4、拥有现代化通信设施和文件处理设备，初步实现办公系统自动化。

    三、评选先进律师标准

    1、政治坚定，积极进取，热爱律师事业，坚持律师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工作制度，秉公执法，作风正派；

    3、从业清廉，克已奉公，不以职谋私，吃请受贿，未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和参加任何经营性活动；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办理l-2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某一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专长；

    5、注重精神文明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一篇以上案例分析或调研文章。

    6、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无不良行为记录或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7、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服从主管部门管理，委托人普遍反映其法律服务质量好。

8、热心公益事业，扶弱济困，积极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社会声誉佳。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1、文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的评选于每年年终总结时进行，采取先由律师事务所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报，并附参评材料，然后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进行最终考核，市司法局批准。

    2、对推荐上报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成评审小组，根据上述标准，逐项进行考核、评定。被评选为文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的，由市司法局颁发“文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荣誉奖牌和证书，并进行物质奖励。

    3、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评选先进律师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管理，被市司法局评为“文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的，将在年终考核中加分奖励。

    五、本办法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7：

遵义市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呈报表

 

 

 

 | 
 单位

 
 | 
  

 
 | 
 负责人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主要事迹

 
 | 
  

 
 

 

 | 
 县、区、市司

 法局评定意见

 
 |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评定意见

 
 | 
  

  

  

 年 月 日

 
 

 

附件8：

先 进 律 师 呈 报 表

 

 

 | 
 姓名

 
 | 
  

 
 | 
 执业单位

 
 | 
  

 
 | 
 职务

 
 | 
  

 
 

 

 | 
 性别

 
 | 
  

 
 | 
 年龄

 
 | 
  

 
 | 
 党派

 
 | 
  

 
 | 
 文化程度

 
 | 
  

 
 | 
 执业年限

 
 | 
  

 
 

 

 | 
 先进事迹

 
 | 
  

 
 

 

 | 
 律师事务所意见

 
 | 
 县、区、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