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征求《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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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1-24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征求《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律师科（处）、贵安新区司法局律师科、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律师股：

    为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经报请厅领导同意，现将其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研究，于2014年11月28日上午12点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

 

 

贵州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

 

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贵州省发改委会同贵州省司法厅制定。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第五条以外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八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九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

（二）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应当告知委托人所办法律事务的程序，各阶段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五条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下限允许按本办法各项标准下限的50％下浮执行；省级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下限允许按本办法各项标准下限的30％下浮执行。

律师事务所为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六条 根据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指派具有中级职称的律师办理案件，可在本收费标准上限上浮10％；指派具有高级职称的律师办理案件，可在本收费标准上限上浮20％；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可在本收费标准上限上浮5％；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可在本收费标准上限上浮2％。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按委托合同约定预付全部或部分律师服务费，也可双方协商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 委托人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已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相应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交通、住宿及出差补贴等相关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结算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据实报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手续，凭收费许可证申领税务票据，依法纳税，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立项或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执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价费〔2002〕35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每件1000-5000元；为犯罪嫌疑人或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次收取100-500元；代理申诉和控告，每件收500-3000元；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取1000-2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取2000-8000元；

3、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每件收取2000-20000元；

4、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2000-8000元；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1000—2000元；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按本标准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5、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过程中，因办案时间长、专业技术要求高而导致工作量增大，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实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加收费用，但最高不能超过本规定标准的4倍。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800-6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进收取：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5万元以下                            800-5000元

5万元——20万元部分                  5％

20万元——50万元部分                 4％

50万元——100万元部分                3％

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2％

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1％

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0.5％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3%

办理商标专利、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不便于确定诉讼标的或不便于按诉讼标的计算的案件，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酌情收取合理费用。但每件不应少于1000元。

（三）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0-6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收费；

（四）初次办理一审、二审、执行、重审案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收取；再次办理同一案件其它程序的，酌减收费；

（五）代理各类案件申诉的，每件收取1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相应诉讼阶段代理费收费标准收费。

二、律师服务计时收费

（一）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实行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00～2000元，超过半小时按一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按一小时减半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二）办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参考时间：

1、查阅案卷材料（每次）                3小时起算

2、查阅案卷相关资料（每次）            2小时

3、调查收集证据（每次）                3小时

4、代理参加调解                        2小时起算

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      3小时

6、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和控告          8小时起算

7、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8小时起算

8、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辩护、代理要点、书写辩护、代理词、分析案件等）（每案）                8小时起算

9、出庭                                4小时起算

10、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每案） 3小时起算

11、代为提起上诉                       2小时起算

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所花费时间按累计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每一昼夜按4小时计。

三、上述未涉及的服务事项，可根据律师投入的工作量和条件复杂程度以及律师可承担的风险，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