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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4-10-17 编辑:admin 点击:3113

 遵义市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9月25日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遵义律师之间及其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提升遵义律师办理公司法律事务的执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遵义市律师协会设立的业务研究组织,主要负责并指导律师办理公司设立、改制、重组、上市、清算、破产等涉及公司法律事务的法律学习、业务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忠实于律师事业,深入研究和探讨公司法律、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加强与其他地区律协开展公司法律事务的交流与协作,总结、指导并推广律师在公司法律事务执业活动中的经验与实践,促进全市律师公司法律事务执业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应当是热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并有一定奉献精神,对该专业有浓厚的兴趣,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我市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五条 本业务专业委员会由12-18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成遵循自愿报名申请和组织审核同意的原则,凡遵义市律师协会的会员均有权报名参加。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指定。
委员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进行初步审核后,报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每年至少应提交有关公司法律事务的论文或案例分析、经验总结等一篇以上的文章。每年年度终了,应该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期限提交书面工作总结。
第八条本专业委员会以座谈、论坛等方式组织学习、研究、探讨和交流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立法和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培训、提高律师办理公司法律事务的技能,调研和总结律师在实施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推广好的经验。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沟通、交流,反映律师在公司、证券法、破产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
加强与发改、国资、工商、商务、证券、经贸、税务、社会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就公司设立、改制、重组、上市、兼并、清算等法律事务,研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及流程,并争取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共同建立专家库,并推荐本专业委员会律师及对公司法律事务有专长的律师为专家库成员,为公司设立、改制、重组、上市、兼并、清算等提供法律服务。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积极研究破产案件的操作规范及流程,并将本专业委员符合条件的律师推荐到人民法院审查入编破产管理人名册。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定期组织本专业委员会律师举办一次以公司设立、管理、改制、重组、上市、兼并、清算、破产等公司法律事务为主题的律师沙龙或业务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研讨重要公司法律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搜集、整理相关公司法律业务资料,承担相应的专题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本专业委员会律师及对公司法律事务有兴趣的律师参加公司法律事务的跨区域协作活动,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以及国外公司法律业务理论与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扩大对外沟通、交流与宣传,提高我市律师在公司法律事务中的执业水平。
第十四条 积极与省律协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进行联络,并协助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十五条 协助政府大力推进普法工作的开展,不定期组织本专业委员会律师进行公益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让人们更多的了解我国公司法律制度。
第十六条 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律师执业中的正当权利,努力保障本专业委员会律师公司事务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一般应提前10日通知委员。
    通知中应明确议题、时间、地点等。
    通知可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员会提出意见并上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备案后,视为自动退出本专业委员会;
(一) 不再从事律师执业工作;
(二) 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三) 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后,不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 年度终了不按委员会要求的时间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五) 年度终了时仍未提交公司法律业务研究论文或典型案例分析、经验总结等文章。
对自动退出本专业委员会的,由委员会向其发出自动退出的通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员会提出意见并上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 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本委员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处分;
(二)有其他严重不称职行为。
对取消委员资格的,由委员会向其发出取消委员资格的通知。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遵义市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遵义市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报遵义市律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