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遵义市律师协会新农村建设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 遵义市律师协会新农村建设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遵义市律师协会新农村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积极发挥专委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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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0-17

 

遵义市律师协会新农村建设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遵义市律师协会新农村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积极发挥专委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为广大律师提供交流平台，提高律师的涉农诉讼、非诉讼业务素质，切实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和《遵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由遵义市律师协会设立，服从遵义市律师协会监督和管理，专委会的设立、分立、合并、更名和撤销，由遵义市律师协会决定。

第三条 专委会是由遵义市律师协会领导和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系组织全市律师开展新农村建设法律实务交流、学术研讨和指导的专门业务机构。

第二章    专委会委员

第四条  专委会由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热心于新农村建设法律事务实践与理论研究工作的律师组成。

第五条   专委会的组成遵循专业性、开放性、自愿性原则。根据需要，可调整、增减专委会委员。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可通过律师自愿报名、各律师事务所推荐或二名以上委员推荐、律师协会安排等方式产生，并经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成为正式委员。委员任期与市律协成员一致。增减委员报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执业满两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二）具有本专委会业务的从业经验或理论研究能力；

（三）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分；

（四）积极参加专委会活动。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二）在委员会议表决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向专委会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四）按本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的各项制度；

（二）参加专委会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委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专业论文或案列分析，提交新农村建设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连续二次缺席活动。如果每年不完成一篇论文或案例分析文章，或者连续二次缺席活动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取消新农村建设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五）委员应当遵守遵义市律师协会和本专委会的工作规则，不得有损害本委员会声誉的言行。委员损害本专委会声誉的，由专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六）依本规则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退出遵义市律师协会的，视为该委员自动退出专委会；专委会委员未通过律师年检注册的，视为该委员丧失专委会委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委员会议。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临时需要，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议，或委员五人以上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议。

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专委会工作规则的制定、修改；

（二）讨论通过专委会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通过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讨论的事项；

（五）秘书处提交讨论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十三至六十名。主任、副主任由遵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遵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届中一般不同时担任市律师协会两个以上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

第十四条 专委会主任主持专委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专委会委员资格进行审查，决定专委会委员的加入和退出；

（二）拟定专委会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专委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专委会的活动；

（四）组织专委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五）专委会每年的经费收支和具体使用安排；

（六）拟定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完成遵义市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专委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三人组成，负责专委会的日常事务和联系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专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任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专委会应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会议决议和主任会议决定实行多数票表决通过制度。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主任享有决定权。

第四章    专委会活动

第十七条 专委会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研讨活动，尽可能多的吸收市内注册律师参加。

第十八条 专委会聘请专家、学者担任专委会顾问，指导专委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依法参与新农村建设领域的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向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提出法律建议和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宣传新农村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学术活动，就重大疑难案件和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论证，总结执业经验，对全市律师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就新农村建设领域的业务拟定业务规则、工作流程等指导性文件，规范业务活动，向市律协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组织律师进行新农村建设的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培训，积极拓展律师新农村建设法律事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参与国际组织和境外及省内外律师业务交流与合作，向市律师协会提出本委员会出国、出境、出省和出市考察、培训、交流的律师名单。

第二十四条 收集印发律师论文资料，编辑出版新农村建设理论与实务文集。

第二十五条 开展市局、市律协交办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专业特点和本市实际，制定新农村建设专业委员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前须将下一年度的活动计划报市律协，经市律协审查确定后按计划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新农村建设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活动。如有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重要法律问题，需新农村建设专业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以及提出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时，由主任决定，可随时召开新农村建设专业委员会议或开展专题学术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应当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律师协会会费拨付；

（二）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所获得的经费；

（三）以专委会名义承办各类活动或推广刊发研究成果或文集而产生的收入；

（四）其他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专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本规则报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专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