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 遵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试行） (2014年10月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范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业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遵义

原文地址: https://www.zylsxh.com/home/174091/show

发布时间: 2014-10-09

 

遵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试行）

(2014年10月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范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业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遵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工委”）是遵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 常设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市律协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机构设置、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青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委员人选由主任或者副主任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主任、副主任辞去职务，应当向会长提交书面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委员辞去职务，应当向主任提交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免除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一）未提交书面申请，又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青工委会议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情形。

第七条  青工委可以设立秘书。

秘书由主任提名，在委员中产生，青工委会议决定。

秘书负责上传下达、会议通知、信息简报、文件归档等办公事务工作。

秘书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任期一致。秘书辞去、免除职务，参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由青工委会议决定。

第八条 青工委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有关领导担任顾问。

顾问有权列席青工委会议，参与相关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  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是青工委开展工作的两种基本方式。

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委员参加，顾问及其他人员列席，秘书记录。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青工委会议。

会长、分管副会长有权到会指导工作，在必要时有权安排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青工委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参加，秘书记录。主任会议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遇有临时需要，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议，或委员五人以上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委员会议。     

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专委会工作规则等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讨论的事项；

（三）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要委员大会讨论的事项。

主任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拟订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

（二）专委会每年的经费收支和具体使用安排；

（三）组织开展专委会的活动；

（四）组织专委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五）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青工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青工委工作制度；

（二）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办理会长、分管副会长安排的临时工作；

（四）总结工作经验；

（五）配合律师协会抓好青年律师的思想政治建设和道德纪律建设，不断增强青年律师的整体素质; 

（六）积极引领青年律师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帮助他们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七）组织青年律师开展积极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年律师身心健康;

（八）其他应由青工委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青工委实行工作负责制：在工作上，委员对分管主任负责，副主任对主任负责，主任对分管会长负责，分管会长对会长负责。

秘书对主任、副主任负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会议上，各委员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全体委员应共同遵照执行。

会议讨论决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最后决定由会议召集和主持者作出。

第十五条 委员工作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形成的决议除本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青工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律师;

（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心为全市青年律师提供服务;

（三）在青年律师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青工委的组成遵循开放性、自愿性原则。委员可通过律师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推荐等方式，经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报市律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成为正式委员。

新增、减少的委员应在遵义市律师协会网站、《遵义律师》杂志上公布。

第十八条  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协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律师协会利益。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青工委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倾听青年律师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律协以及青工委的各项活动，并行使被赋予的委员职权。

第二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二）在委员大会表决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向专委会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四）按本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的各项制度；

（二）参加专委会年度会议或临时会议；

（三）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本规则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青委会的费用来源包括：

（一）律师协会会费拨付；

（二）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所获得的经费；

（三）其他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青工委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青工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通过后报市律协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