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化宣传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 遵义市律师协会文化宣传培训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试行） （2014年9月17日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律师文化体育、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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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9-19

 

遵义市律师协会文化宣传培训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试行）

 

（2014年9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律师文化体育、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遵义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遵义市律师协会文化宣传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宣委）是遵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履行文化体育、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律师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设置、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文宣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委员人选由主任或者副主任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五条 主任、副主任辞去职务，应当向会长提交书面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委员辞去职务，应当向主任提交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免除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一） 未提交书面申请，又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 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文宣委会议的；

（三） 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情形。

第七条 文宣委可以设立秘书。

秘书由主任提名，在委员中产生，文宣委会议决定。

秘书负责上传下达、会议通知、信息简报、文件归档等办公事务工作。

秘书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秘书辞去、免除职务，参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由文宣委会议决定。

第八条 文宣委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有关领导担任顾问。

顾问有权列席文宣委会议，参与相关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 文宣委会议和主任会议是文宣委开展工作的两种基本方式。

第十条 文宣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委员参加，顾问及其他人员列席，秘书记录。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文宣委会议。

会长、分管副会长有权到会指导工作，在必要时有权安排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文宣委会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参加，秘书记录。主任会议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文宣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文宣委工作制度；

（二）制定律师文化体育、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三）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办理会长、分管副会长安排的临时工作；

（五）总结工作经验；

（六）其他应由文宣委履行的工作职责。

上述工作职责，由主任、副主任、秘书、委员分工负责，共同完成。

第十三条 文宣委实行工作负责制：

在工作上，委员对分管主任负责，副主任对主任负责，主任对分管会长负责，分管会长对会长负责。

秘书对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负责。

第十四条 文宣委会议和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会议讨论决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最后决定由会议召集和主持者作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文宣委工作经费由律师协会拨付和自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文宣委修改、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文宣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报律师协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