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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5 编辑:admin 点击:1911

 

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律师事务所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黔司通〔2012〕44号)文件要求,市司法局决定于2012年3月15日—5月10日对全市律师事务所2011年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我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区、市)司法局负责所辖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
三、工作阶段
1、三月下旬为法律、法规学习阶段。学习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目的在于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标准,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2、4月10日前为县(区、市)司法局初审阶段;
3、4月11日至30日为市(州、地)司法局考核阶段;
4、5月为上报省司法厅备案、公告阶段。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初审阶段(4月10日前完成): 县(区、市)司法局要按照《考核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完成所辖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考核材料归档、报送,以及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的初审工作由市局律师管理科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叁份(需附电子文档),所填写数据应真实、准确。合伙律师事务所应由全体合伙人在该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栏签名;
2、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内容包括:(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2)律师事务所财务报告说明书,应对以下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①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②财务报表情况; ③固定资产情况(附固定资产清单);④全年纳税情况; ⑤律师酬金提取比例和分配原则;⑥已按《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及提留执业风险金、事业发展金的应当予以说明。(3)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情况及其上岗培训证复印件。
  4.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
  5.纳税凭证;
  6.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7.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8.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9.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0.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1.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2本)。
(二)考核阶段(4月30日前):由市司法局按照《考核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地2011年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结果的评定情况完成考核工作。
(三)备案、公告阶段(5月10日前):完成汇总工作,将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上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联系人:江萍 王滢钦
联系电话:8256712
邮箱地址:sifaju6869@yahoo.cn
 
附件:《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表》
 
 遵义市司法局办公室
 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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